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就业统计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及时掌握毕业生就业进展、服务政府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具有关键意义。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与核查机制,确保毕业生就业数据真实准确,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就业统计指标。就业统计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学籍且取得毕业资格的所有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包含定向、委培等。为更加准确反映高校毕业生升学、就业等毕业去向情况,从2021届起,将“就业率”改为“毕业去向落实率”。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出现的新情况,教育部对就业统计指标进行了修订(见附件1、附件2),各地各高校要在就业统计工作中严格执行新指标要求。
二、定期报送就业进展情况。每年12月至次年8月为就业进展情况定期报送时间,分为“年报”“月报”“周报”和“日报”。“年报”时间是8月31日,为毕业生初次就业情况报送截止时间,各高校通过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报送就业数据,各地要在当日24时前对高校报送的就业数据予以确认。“月报”时间是12月至次年3月,各高校在每月1日前完成就业数据报送。“周报”时间是4月至8月,各地各高校报送就业数据,各地报送各级各类招聘活动场次岗位情况和政策性岗位开发情况(报送方式另行通知),在每周五17时前完成。“日报”时间是4月至8月,100所布点监测高校在每个工作日17时前完成就业数据报送。
三、严格落实就业统计责任制。各省级教育部门、有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就业工作部门)要切实承担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主体责任,各高校要承担本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第一责任。在每年4月至8月“周报”期间,各省级就业工作部门分管厅(委、局)领导要在毕业去向落实情况统计表签字确认(见附件3),由各省级就业工作部门存档备查;各高校分管校领导要在毕业去向落实情况统计表签字确认(见附件3),报省级就业工作部门备案。各省级就业工作部门在对外公开本省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之前,须与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核实数据,未经核实不得擅自公开。各高校未经省级就业工作部门同意,不得向其他部门、机构等提供本校就业数据。
四、强化就业数据抽查核查。每年9月初,教育部委托国家统计局开展毕业生就业状况抽样调查,结果将向各地通报。教育部开展就业数据核查,与国家相关部门的企事业单位数据库进行比对,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各省级就业工作部门在每年8月31日前要对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进行核查。各高校在数据报送前要做好全面自查,严格审核每个毕业生的就业材料,相关纸质或电子材料要在校级就业部门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为3—5年。
五、严格落实“四不准”要求。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就业工作“四不准”规定,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教育部和各地对违反“四不准”要求的高校和相关人员,要严肃查处通报,并纳入负面清单,在招生计划安排、学科专业申报、教学评估、评奖评优、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中作为负面因素重点参考,原则上应取消相关增量安排、评奖评优评先等资格。
六、加强就业统计组织管理。各地各高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就业统计工作,专门制定就业统计工作方案,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开展统计工作培训。各省级就业工作部门要会同教育督导部门,共同做好本地高校就业统计指导、督查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应 好 盖思远 010-66097865
邮 箱:xssjyc@moe.edu.cn
附件:1.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统计分类.docx
2.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界定及标准.docx
3.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情况统计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