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4-21 浏览次数: 953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支持和保障体系,全力推进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和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制定如下措施。

一、拓展落实政策性就业岗位。组织、编制、人社、国资、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就业创业政策协同,统筹招录工作安排。2021年公务员、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力争在毕业生离校前完成录用工作。省属企业和其他大型国有企业的空缺岗位,除紧缺人才外,应重点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统筹安排各类升学考试,促进各类升学与就业工作有序衔接,硕士研究生、普通专升本等招录工作应分别于5月底、6月底前完成。科研部门及有关高校要做好科研助理和第二学士学位招录工作。

二、挖潜扩大基层就业和到小微企业就业渠道。实施好“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充实乡村中小学、基层农技、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岗位,落实好学费补偿代偿、升学优惠等政策,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一线就业。实施基层成长计划,落实每年新增一批基层岗位政策要求。组织高校积极“走出去”,主动联系企业、用人单位,搭建校企合作交流平台,为毕业生争取更多就业资源和岗位。

三、扩大高校毕业生入伍比例规模。做好一年两次征兵工作,优化征集结构比例,重点征集高校毕业班学生。上半年报名参军的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实习,且已完成毕业设计和论文,仅需答辩评审合格即能毕业的,就读高校于入伍前开辟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绿色通道;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已完成专业培训教学培养计划规定要求,仅需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的,其毕业实习可在部队完成,所在学校可按学制规定颁发毕业证书,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有关优惠政策。实施更大力度激励政策,扩大“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放宽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大学生士兵升学条件限制,2022年起,退役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毕业生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各部门、各高校要积极落实《我省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若干措施》(皖征〔2021〕15号),在强化政治荣誉、提高经济补助、支持就业创业等方面配套完善优惠政策。

四、完善市场化就业服务机制。面向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省内重点城市、重要行业、重大工程和中小微企业等,分层次、多元化、高质量地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省级综合市场、校园市场和网络招聘市场,促进精准对接,打造特色服务市场品牌。支持高校与企业、社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构建毕业生就业服务新机制。完善就业实习管理制度,深化校企合作,推动更多毕业生通过实习实现就业。加大高校校园就业市场支持力度,落实校园招聘市场补贴。支持教育部门和高校组织开展创业大赛和创业指导服务,并给予适当补贴。

五、支持灵活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加快培育线上新零售、移动出行、互联网医疗、在线教育、在线娱乐等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建设智慧医疗、智慧旅游、智慧零售等应用场景及数字社区、数字市场等载体,大力支持更多新就业形态发展,加大新职业推广和应用力度,加快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统筹运用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稳就业、保就业资金,保障灵活就业扶持政策落实落地。自2021年起,每年支持建设一批省级大学生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规定从省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每个基地相应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落实大学生创业的场地租金减免、水电费优惠、创业培训等方面的扶持。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的,按规定享受注册登记改革制度、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补贴、税收优惠、创业培训等专项扶持政策。适度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资金规模,为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最高可提供300万元贷款,贷款利息LPR-150BP(基础利率减去1.5%)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后创业的优先给予发放创业服务券、创业贷款和入驻创业孵化园区等支持。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外省高校毕业生在皖创业享受同等待遇。

六、突出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实施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毕业生、少数民族、残疾等重点群体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完善精准识别、精细分类、专业指导的服务模式,强化重点群体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培训,开展个性化服务、送岗位上门和集中帮扶活动。按照1500元/生的标准,发放高校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对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毕业生,根据实际情况和就业意愿,按照特事特议的办法优先安排基层特定岗位。落实好“就业见习计划”,帮助困难群体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毕业生的就业去向落实率力争高于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平均水平。

七、推进高校就业机构及指导队伍建设。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就业工作“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要求,完善就业工作评价奖励办法。按照有关规定配齐配强学校就业工作机构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专设就业辅导员。各高校年度就业工作经费不得低于本年度学费总收入的1%。各高校要根据学科专业特色,配备充足的就业洽谈场所和就业实践场地。继续推进省级“启明星”就业指导专家进校园。实施高校就业指导教师轮训计划,省人社、教育部门连续三年开展高校就业指导教师培训,每年不少于500人;要共同建立职业指导师资源库,建立职业指导师联系毕业班制度,每个班至少有指定一名职业指导师。自2021年起,组织评选高校就业指导“名师金课”,建立省级就业指导名师库、精品课程库。健全“就业思政”工作体系,突出毕业生的理想信念和人才观、就业观教育,进一步加强毕业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引导、心理疏导和职业指导等工作。

八、完善就业评价和反馈引导机制。严格落实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强化部、省、校就业数据实时同步共享和核查、监测、统计融合机制。严格执行就业工作“四不准”规定,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推进就业工作综合评价,完善高校分层分类就业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就业与招生计划安排、专业结构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联动机制,促进高校专业规划与地方产业规划相融合,持续跟踪调查毕业生就业状况。

九、加强统筹领导和组织保障。各高校要切实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完善部门协调和工作推进机制,形成全员抓就业、促就业的工作格局。建立重点督查机制,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列入重大教育决策部门督察、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高校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高校学科专业评估等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督查、通报、约谈、问责等机制。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做好就业报到证取消后的落户、档案转递等工作,简化办理流程。进一步完善高校就业工作激励机制,每年给予不少于6所在毕业生就业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高校每校50万元的资金激励。选树一批就业创业先进典型,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全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中的名额比例。

十、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就业服务工作。各地各高校要根据本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制订就业工作应对疫情预案,做到科学有效防控、安全有序招聘。各高校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创造条件支持毕业生参加实习、面试和用人单位进校开展宣讲、招聘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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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