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9-09-16 浏览次数: 294

蚌埠学院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建立并完善我校就业创业教育体系,提升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成功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大学生创业导师制

(一)大学生创业导师是指具有一定的创业经历和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指导和帮助大学生顺利实现创业梦想的顾问。

(二)大学生创业导师制是为使大学生成功创业,根据其创业过程的各阶段特点,聘请相关专家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制度。旨在帮助大学生树立创业理念,指导创业实践,提供创业服务,切实帮助大学生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困难,促进大学生成功创业,以此造就一批大学生创业者、带动一批人员就业,促进大学生创业的长效机制。

二、创业导师选聘条件

创业导师可以是学校专职教师、辅导员、各部门工作人员,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富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愿意奉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认同创业精神及创业者价值,愿意提携帮助和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愿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服务;

(三)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主动配合学校工作安排,积极参加蚌埠学院组织的创业教育活动;

(五)指导学生创业项目,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六)具备创业指导师相关资质,或具有创业实战经历,以自己发明专利运用到创业项目的优先选聘

三、聘任与管理

(一)导师聘任

创业导师的聘任主要通过自荐、推荐、邀请的方式进行。学校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导师的遴选和创业导师库的建设工作,创业导师库由理论教育型、政策咨询型、实务指导型等方面的人员共同组成。各学院各部门根据创业导师选聘条件推荐创业导师人选,填写《蚌埠学院大学生创业导师推荐表》(见附件)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校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和综合考察后,报学校审批确定创业导师,并由学校统一颁发“蚌埠学院大学生创业导师”聘书,聘期为2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二)导师管理

校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导师的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导师的配备,采取学生与导师“双向选择”,或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委派的方式进行。经确认公布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每学年需将导师名单及指导学生信息(任期内指导的创业团队不超过2组)在学校公示,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2、建立导师工作档案,认真审核导师工作计划、工作记录和工作总结等材料;

3、每学期组织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学生座谈会,及时听取学生的反馈意见;

4、每学期检查导师工作情况、学校教学督导随机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结果作为导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5、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导师,对导师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工作职责

(一)面向大学生开展创业理论或创业实践方面的课程教学、主题讲座、专项报告、专题沙龙或论坛;

(二)面向大学生提供工商、税务、财务、金融、法律、科技、经济以及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事务性培训和创业思维、项目规划、团队管理、市场营销、风险管控等方面的实务性培训;

(三)面向大学生创客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项目评估、融资对接、创业手续办理以及企业经营运作等指导、服务,提出创业项目改善建议,提高创业项目质量和孵化成功率;

(四)掌握所指导创业团队的企业经营状况,监控创业绩效,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五)及时向学校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汇报大学生创业项目进展情况和其他工作情况;

(六)积极参加学校大学生创业中心举办的各类创业教育活动。

五、工作量标准化

1组创业团队为指导单元,导师工作量化标准如下:

(一)学期初制定本学期导师工作计划,期末提交书面工作总结;

(二)建立指导学生的档案,并能通过电话、邮件、聊天工具等加强与学生团队的联系,注重过程指导;

(三)指导学生撰写创业计划书或营运规划书。

(四)每月面对面指导不少于2次,每学期10次以上,计10学时,每次及时在指导记录本上登记不少于200字的指导内容和过程。

(五)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有关创业的课程、讲座或沙龙等活动。

六、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采取导师本人自评、学生评议、创业服务中心考评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考核一次,对导师进行全面考核,形成综合考核意见。其中,导师个人自评占20%,学生评议占40%,创业服务中心评议占40%。

(二)考核依据

1、创业导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评比、科研等活动中获得相关荣誉或业绩;

2、导师提交的工作计划及总结、当面指导学生的记录;

3、导师每学年开展各类活动的情况;

4、学生对导师的期末评议;

5、创业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记录与期末评议。

(三)考核结果

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层次,综合评议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90分及以上为“优秀”(比例不得超过20%)。被评为学校优秀导师的教师,在岗位评聘、职称评审时,优先予以考虑。获得“优秀”等次的指导师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三年内指导的学生创业项目获得过校级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荣誉(以安徽省当年认定或校认定为准)。

2、近三年内指导的学生创业项目,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四)导师解聘

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1、导师自主申请不再担任导师的;

2、一学期内未参加对学员组当面指导的;

3、泄露学员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4、以导师名义从事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的。

七、相关说明

(一)导师的指导和服务只作为学生项目规划、生产经营的参考意见,学生所作出的商业决策以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导师无关。

(二)导师对大学生创业者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由导师自行负责。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蚌埠学院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