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
1.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创业所在地申请最高额度为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2.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创业孵化政策。对入驻蚌埠市青年创业园的创业实体(团队),在5年孵化期内,按照规定减免企业税负,免交物业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场地费用实行“两免三减”(前2年免收,后3年按照市场价格50%收取),水电费用给予40%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4.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5.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6.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且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向社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所创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资金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7.设立青年创业引导基金。全市设立1.55亿青年创业引导资金,通过提供初始创业贷款和创业发展贷款方式扶持青年创业,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及省级以上园区内创业企业。初始创业贷单个项目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创业发展贷单个项目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如上浮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20%。
8.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具备创业条件、创业意愿且有培训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多层次、全过程、阶梯式的创业培训。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分别按照100元/人、1000元/人、1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9.优秀创业项目落地资助。对创业大赛中的优秀创业项目在蚌埠落地进行无偿资助,以正式创业大赛奖项为标准确定资助金额,其中:省级以上一等奖项目资助10万元、二等奖项目资助5万元、三等奖项目资助2万元,市级一等奖项目资助5万元、二等奖项目资助3万元、三等奖项目资助1万元。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引导高校学生到基层工作。统筹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基层就业服务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教育、卫生、农业和扶贫工作,积极落实工作生活补贴、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可直接聘用进入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工作。
2.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给予企业1年5项社会保险补贴。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标准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补贴标准为按月给予2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6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600元,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100元(一次性),见习指导费人均200元支付给见习单位(一次性)。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4.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申请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就业的,其助学贷款尚未偿还部分,每年根据还款计划予以全额代偿。
5.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求职创业补贴,主要用于在求职创业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6.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可按规定申领200元-1300元不等的培训补贴。
7.校企合作补贴政策。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可根据培训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就业人数,按照100元/人的标准给予教育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补贴。
8.校园招聘会补贴政策。高校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不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根据签约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40元标准给予高校补贴。
三、人才引育支持政策
1.安居保障政策。对新引进在我市重点领域稳定就业,并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博士给予10万元安家补助,硕士给予4万元安家补助,本科毕业生给予2万元安家补助。建设的人才公寓,优先安排无自有住房的高校毕业生入住,第一年房租给予全免,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收取20%和50%房租。对在我市企业就业、未享受安家补助和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高校毕业生,连续三年给予住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本科生3000元/年;硕士研究生6000元/年;博士研究生20000元/年。
2.人才培育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在职人员在职进修,获得理工类硕士、博士学位并继续在企业就业的,连续三年分别给予每年8000元、15000元的学习费用补助;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的技能人才晋升为技师,并符合我市紧缺工种目录的,连续三年给予每年2000元能力提升补助;晋升为高级技师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8000元能力提升补助。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措施
就业服务内容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档案代理、人事代理等。
1.开展失业登记。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允许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申领《就业创业证》。
2.实施就业援助。对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实名制管理,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3.方便就业落户。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及引进的各类人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又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登记为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