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公告
发布时间: 2011-10-19 浏览次数: 297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初创企业时,允许按行业特点放宽资金、人员准入条件,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
2.按照相关规定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注册地点及创业经营场所。
.享受资金扶持政策
     3.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登记求职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
4.适当地情况,可申请“大学生创业资金”。
.实行税费减免优惠
     5.毕业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型收费。
     6.从事农、林、牧、鱼、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行业,开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等,均可依法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税费减免政策。
.提供培训指导服务
     7.登记求职后,可参加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不少于10天的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可领取创业培训补贴。
     8.进入“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创办企业,可以享受减免12个月的房租、专业技术服务与咨询、相应的公共设施以及公共信息平台服务等。
     9.在办理自主船业行政审批事项时,可以通过“绿色通道”享受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合承诺服务等。
    10.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时,可以免费享受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