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与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5-24 浏览次数: 25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就业统计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及时掌握毕业生就业进展、服务政府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具有关键意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核查机制确保毕业生就业数据真实准确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就业统计指标。就业统计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学籍且取得毕业资格的所有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包含定向、委培等。为更加准确反映高校毕业生升学、就业等毕业去向情况,从2021届起,将“就业率”改为“毕业去向落实率”。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出现的新情况,教育部对就业统计指标进行了修订(见附件1、附件2),各地各高校在就业统计工作中严格执行新指标要求。

二、定期报就业进展情况。每年12月至次年8月为就业进展情况定期报时间,分为“年报”“月报”“周报”和“日报”。“年报”时间是831日,为毕业生初次就业情况报截止时间,各高校通过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报送就业数据,各地要在当日24时前对高校报送的就业数据予以确认。“月报”时间是12月至次年3月,各高校在每月1日前完成就业数据报送。“周报”时间是4月至8月,各地各高校报送就业数据,各地报送各级各类招聘活动场次岗位情况和政策性岗位开发情况(报送方式另行通知),在每周五17时前完成。“日报”时间是4月至8月,100所布点监测高校个工作日17时前完成就业数据报送。

三、严格落实就业统计责任制。各省级教育部门、有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就业工作部门)要切实承担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主体责任,各高校要承担本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第一责任。在每年4月至8月“周报”期间,各省级就业工作部门分管厅(委、局)领导要在毕业去向落实情况统计表签字确认(见附件3),由各省级就业工作部门存档备查;各高校分管校领导要在毕业去向落实情况统计表签字确认(见附件3),报省级就业工作部门备案。各省级就业工作部门在对外公开本省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之前,须与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核实数据,未经核实不得擅自公开。各高校未经省级就业工作部门同意,不得向其他部门、机构等提供本校就业数据。

四、强化就业数据抽查核查。每年9月初,教育部委托国家统计局开展毕业生就业状况抽样调查,结果将向各地通报。教育部开展就业数据核查,与国家相关部门的企事业单位数据库进行比对,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各省级就业工作部门在每年831日前要对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进行核查。各高校在数据报送前要做好全面自查,严格审核每个毕业生的就业材料,相关纸质或电子材料要在校级就业部门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为3—5年。

五、严格落实“四不准”要求。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就业工作“四不准”规定,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教育部和各地对违反“四不准”要求的高校和相关人员,要严肃查处通报,并纳入负面清单,在招生计划安排、学科专业申报、教学评估、评奖评优、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中作为负面因素重点参考,原则上应取消相关增量安排、评奖评优评先等资格。

六、加强就业统计组织管理。各地各高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就业统计工作,专门制定就业统计工作方案,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开展统计工作培训。各省级就业工作部门要会同教育督导部门,共同做好本地高校就业统计指导、督查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应  好  盖思远 010-66097865

邮  箱:xssjyc@moe.edu.cn


附件:1.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统计分类.docx

2.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界定及标准.docx

3.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情况统计表.docx